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江西红海集团阮祥华判决书

  阮祥华,男,1966年10月12日出生,汉族,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。
被告:王水珍,女,1968年8月1日出生,汉族,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。委托诉讼代理人:李志荣、黄斌,江西赣翔律师事务所律师。原告阮祥华与被告王水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,本院于2022年3月26日立案后,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。原告阮祥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伟到庭参加诉讼,被告王水珍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。本案现已审理终结。
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: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00000元并支付利息(自起诉之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止);2.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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